商檢局關于將進出口《壓力容器商檢機構實
2013-09-13 09:46:36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和勞動人事部、商檢局勞人鍋〔1985〕4號文件關于“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 經過檢驗的規定”,現將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的鍋爐壓力容器具體品種通知如下,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實行,請認真做好法定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凡在今年十二月一日前由生產廠交外貿部門的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商品,口岸商檢局可免驗加蓋放行章。超此期限者,外貿經營單位需持產地商檢局合格檢定單向口岸商檢局換證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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